为切实管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有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日,应急厅会同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煤矿紧急避险撤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即日起严格执行紧急避险撤人制度。
《制度》明确,煤矿紧急避险撤人坚持“提前撤离、主动撤离、迅速撤离、安全撤离、全部撤离、先撤离后报告”的原则。在煤矿存在发生地震、矿区及周边出现地质灾害预兆、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或发生异常涌水、所在地发布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信号)、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报警、安全监控系统停止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矿井无计划停电、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井下出现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井下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和涉险事故等10种情形之一必须立即组织紧急避险撤人,有效管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
为确保应急响应迅速、到位,《制度》明确了紧急避险撤人各方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紧急避险撤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决定和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撤人工作指令;各级煤矿安全(瓦斯)监控平台要充分利用各类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和迅速处置煤矿险情、报警信息,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或推送险情、报警信息内容及先期处置情况,跟踪煤矿执行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根据风险、危险等级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发出应急措施要求或工作指令,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紧急避险撤人措施。
《制度》还明确,煤矿必须经风险研判评估,确认危险消除、管控措施落实后,针对10种不同撤人情形达到相应要求后方可恢复井下、地面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