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管理报】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达不到规定仍组织生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公开裁定重大事故隐患案,罚款逾百万元
【发布日期: 2023-07-24 】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阅读次数: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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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及时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这是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对宜宾市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九龙煤矿(以下简称九龙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公开裁定的一幕。

九龙煤矿是筠连县的一家乡镇煤矿,核定产能15万吨/年,属正常生产矿井。今年6月13日至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局长王剑平带队,在对九龙煤矿开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时发现,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及时主动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

随后,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对该矿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矿2022年12月1日矿井回采煤量为13265吨,可采期为1.1个月,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达不到规定要求,但矿井未制定主动限产或停产措施,仍正常组织生产至2023年1月6日,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川局组织人员从重大事故隐患复核、法制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全省“五个一”警示教育活动部署要求,决定由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对该案进行公开裁定。

经过前期充分准备,公开裁定会在筠连县应急管理局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由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筠连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裁定小组,并组织两河口煤矿、金钟煤矿、巡司二矿、柏香林煤矿、小河联办煤矿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主要负责人参会。

会上,案件承办人员详细陈述九龙煤矿涉嫌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依据,并通过会场电子屏将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公开展示。

现任九龙煤矿总工程师刘某进行了陈述申辩,主动承认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并表示将积极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停产措施,确保九龙煤矿“三量”持续符合规定。

“该项重大事故隐患裁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据确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处罚款95万元,对个人处罚款6.6万元。”裁定小组通过集体研讨,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合规,遂当场公布了处罚结果。

“通过听取对违法事实的陈述,看到证据和最终的裁定结果,我深有感触,清楚地知道违法行为将面临的惩罚和严重后果,绝不能因贪图一时的利益而放松对安全生产的关注。”“不仅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深入了解了煤矿‘三量’失调的危害性,对大家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裁定会后,各生产建设矿井负责人进行逐个发言,大家纷纷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坚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公开裁定的目的,就是要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促使煤矿企业主动发现、整改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副处长、本次公开裁定小组组长舒光辉表示,通过公开曝光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情况,将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舒娇 杨贵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