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
矿安川〔2023〕134号
【发布日期: 2023-10-23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阅读次数:5087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为深刻吸取贵州山脚树煤矿“9·2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9月25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监局领导的批示要求,2023年10月8日至19日,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专项监察,发现了一些突出和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举一反三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系统安装配置不符合标准

1.井口安装的人员进出闸机不具备检测识别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功能;

2.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设备无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或不可靠;

3.煤矿使用的天地常州KJ95X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实现AQ6201-2019中“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min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功能;

4.部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与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实现应急联动;

5.煤矿人员位置精确定位系统仅完成软件升级,硬件未升级,导致未按标准要求设置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危险区域和准入区域;

6.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处未安设视频监控装置。

(二)系统数据上传有差距

7.部分传感器未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8.开关量(如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馈电器、断电器)报警数据因传输接口程序设置不当,未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局平台”);

9.人员定位系统基站信息未上传至国家局平台;个别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因重复传输,导致个别时段出井人员在国家局平台没有出井时间。

(三)设备功能测试不到位

10.未安装局部通风机3.0%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3.0%闭锁装置未在井下按期进行现场测试闭锁功能;

11.未按规定每月对监控分站备用电源进行放电测试或测试时长不符合规定的4h。

(四)传感器安装调校管理不符合规定

12.部分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未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传感器;

13.部分风速传感器上限报警值设置错误;部分不涉及断电的传感器设置了断电值;

14.调校甲烷传感器时,未按要求调校报警点、断电点;

15.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对照时,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未及时调准或更换传感器。

(五)图纸台账不规范

16.监控系统布置图未以通风系统图为底图;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未标注备用电源的位置、接线和供电电缆;

17.未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和巡检记录,安全监控设备台账统计不全以及记录不规范。

二、工作要求

针对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驻地执法处已依法立案进行了查处。结合全省煤矿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督促自查自改。请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辖区煤矿对照以上问题清单、对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任用与管理规范》,立即开展自查自改,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属地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执法处。

(二)推进系统建设。督促煤矿持续推进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重大设备感知、水害防治等信息化系统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完善系统硬件配置、软件功能、阈值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不足,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煤矿安全监测和预警。

(三)强化远程巡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开展监测监控系统远程巡查,全面开展大数据分析和监测,对于超限报警、数据曲线异常变化的及时发出预警,并采取现场核查、突击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教育培训。各煤矿要强化监测监控电工、调度值班值守人员、信息化建设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员工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请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将本通报转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请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司将本通报转所属煤矿,并督促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