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是独立升级改造的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煤层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煤尘有爆炸性,于2024年1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024年4月正式投入生产,井下布置有2采4掘,分别是……”在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会议室,监察执法三组的监察员在介绍达州市一煤矿企业基本情况后,监察组组长发言道:“我们本次的监察类型是治本攻坚重点监察,下面咱们结合矿井基本情况和监察内容对煤矿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研判”。
经过集体分析讨论,监察组研判出“掘进工作面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可能爆破伤人;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容易冒顶片帮”等7条风险,根据监察类型及研判风险情况制作了检查方案,并根据监察组人员专业及特长,合理确定了检查分工。
“本次监察采取‘四不两直’,到矿以后直插现场,各监察员提前准备好执法记录仪和多参数气体检测仪,注意及时拍摄和保存现场证据。”监察组组长对大家强调道。
“请你站在永久支护下,用卷尺拉一下迎头到最后一排锚杆的距离是多少”,监察组人员在132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对陪检的总工程师说道。
“1.2m。”总工程师回答道。
监察人员又问道:“你们矿作业规程是如何规定的?”
总工程师窘迫地回答道:“规定的是锚杆支护必须紧跟迎头,这个应该是上一个班的作业人员着急下班,没有及时打锚杆,我们马上整改”。
监察人员出井后,按照监察方案内容在矿井会议室马不停蹄地查阅相关资料。在查阅爆炸物品领退记录和瓦斯检查日报表、瓦检员的瓦检手册时,监察人员又发现了问题。
“昨天中班,15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进行了3次爆破作业,为什么瓦检员的瓦检手册上只有1次‘一炮三检’记录?”监察员问道。
“不会吧,我们要求瓦检员每次放炮都要检查瓦斯的,我马上把当班瓦检员叫过来。”总工程师答道。
经过进一步核实,该班次15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的确进行了3次爆破作业,当班瓦检员在第一次爆破作业后就去了其他地点,而后2次爆破没有执行“一炮三检”。
“你们这种行为属于涉嫌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瓦斯检查存在漏检且进行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现在责令你矿立即停止五采区作业,请相关人员配合进一步调查。”监察人员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提供了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关键证据,主动消除该事故隐患,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该重大隐患责令煤矿停产整顿2天,对煤矿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给予了相应处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地方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挂牌督办。
同时,监察组对发现的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处罚。
“你们这样的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做到了宽严相济,不仅帮我们解决了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也让我们实实在在地受到了教育,安全管理水平得以提升,我们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更有信心了,真心地感谢你们。”该矿主要负责人如是说。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落地落实为契机,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创新监察执法方式,不断提高监察执法质量和效能,全力以煤矿高水平安全保障辖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