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重新确定煤矿灾害等级的通知
矿安川〔2024〕20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阅读次数:7726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提高煤矿灾害设防等级,强化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现就重新清理确定煤矿灾害等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重新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一)全面开展瓦斯等级鉴定。2024年9月底前,全省生产建设的低瓦斯矿井全面开展一次高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测定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煤矿企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时应在应急管理厅公告的名单中自主选择鉴定单位(机构)。已确定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级。鉴定(测定)结果逐级报至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公示公告。

(二)开展突出煤层鉴定清理。2024年3月底前,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对辖区煤矿突出危险性鉴定清理工作。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一律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凡是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的,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钻孔施工出现瓦斯动力现象、采深超过原鉴定范围50米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实测瓦斯压力超过0.74Mpa,应当再次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未按规定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矿井认定为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鉴定为非突出煤层。低瓦斯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三)严格等级鉴定过程管控。煤矿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前,鉴定单位应当在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在现场指导、监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原则上选择在6至9月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月份,且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煤矿上级公司应派出技术人员对数据采集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无上级公司的煤矿由技术负责人对数据采集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重新确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级

(一)全面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2024年9月底前,所有正常生产矿井、隐患整改矿井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建设矿井,全面对揭露的厚度超过0.3米以上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进行重新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必须由鉴定机构井下现场取样,不允许“只对来样负责”。

(二)开展自然发火矿井清理。2024年3月底前,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对辖区煤矿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清理工作。凡是本矿曾经发生自燃火灾或自然发火征兆的,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出现过自燃、自然发火征兆或鉴定为自然发火的煤层,一律认定为自然发火煤层,并立即按自然发火矿井进行管理。

三、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地质类型

2024年9月底以前,各煤矿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和新颁布的《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相关要求,结合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修编《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四、严格煤层瓦斯参数测定

(一)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瓦斯异常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矿井现生产采区、水平未测定瓦斯参数的,应在2024年9月底以前重新测定。

(二)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现有区域参数不全的,应立即补测)。

(三)新建、扩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四)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五)各煤矿对开采范围内距开采煤层<10m的不开采煤层(厚度≥0.3m),应当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等相关参数。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煤矿灾害等级重新确定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组织辖区煤矿按规定时间完成突出煤层鉴定、自然发火鉴定清理工作及各类灾害等级重新鉴定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煤矿灾害等级定级准确。

(二)结果运用。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煤矿灾害等级重新认定结果运用,对存在煤矿瓦斯等级、自然发火等级、煤矿爆炸危险性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地质类型等灾害等级升级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落实相关灾害的工程、装备及管理措施,否则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建设。

(三)按期报送。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于4月15日以前报送盖章的《突出煤层鉴定工作清理表》和《自然发火煤层鉴定工作清理表》,于10月31日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煤矿灾害等级重新认定结果表》。联系人: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 熊奎,联系电话:15902822622;应急管理厅 岳宗洪,联系电话:16608066136。

(四)强化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执法,发现企业或中介机构鉴定工作弄虚作假的,要责令推倒重来,并采取约谈、通报、公开曝光、黑名单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置;发现煤矿未按照确定的灾害等级设防,相关措施未落实的,要严格处理处罚直至停产整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2月1日

 

附件1突出煤层鉴定工作清理表.pdf

附件2自然发火煤层鉴定工作清理表.pdf

附件3煤矿灾害等级重新认定结果表.pdf